1、烘筒使用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到當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,領取使用證。
2、安裝、維修單位需具有相應的安裝、維修資質。
3、操作人員需領取特種設備作業證。
4、當烘筒使用的壓力源高于其設計壓力、設計溫度時,必須在通向容器的管路上裝設減壓、減溫裝置。
5、在減壓閥的低壓側必須安裝符合以下要求的安全閥、壓力表:安全閥整定壓力不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,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單位校驗合格且在有效期內;壓力表的表盤刻度值不超過容器工作壓力的1.5—3.0倍,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mm。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。
6、使用過程時,必須緩慢升壓、緩慢降壓,不得超溫超壓。
7、烘筒在使用過程中疏水器應正常排水,并注意疏水器是否靈敏,否則應及時更換。
8.如烘筒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正常排水,應檢查疏水器及虹吸管是否損壞,并及時更換。避免虹吸管與封頭的摩擦,而加速封頭局部減薄導致安全隱患。
9.烘筒使用進行定期檢查。
10、烘筒使用過程中不得受外力撞擊。當發現下列情況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。如:超壓、超溫、變形、有異常響聲、泄漏、腐蝕、磨損、材質劣化等異常現象。